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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签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的代码

2013 年 7 月 17 日

1. 签证带有以下代码标志:

  • A1: 授予受党中央委员会、国会、国家主席、政府邀请的代表团正式成员以及相当于部长、副部长、各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级别的贵宾或中央管理的城市,及其随行的家属和仆人。
  • A2:应授予外国代表机构成员及其随行家属和仆人。
  • A3:应授予进入越南与外国代表机构工作或探访外国代表机构成员的人员。
  • B1:授予进入越南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所属机构、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工作的人员,以及群众组织的中央机构。
  • B2:应授予进入越南执行已获得越南国家主管机构许可的投资项目的人员。
  • B3:应授予进入越南与越南企业工作的人员。
  • B4:授予进入越南在外国经济、文化或其他专业组织、越南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员。
  • C1:应授予以旅游为目的进入越南的人员。
  • C2:应授予出于其他目的进入越南的人员。
  • d:应授予未经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邀请或接待而进入越南的人员。 D代码签证有效期为15天,其他代码签证有效期为30天及以上。

2. 临时居留卡具有以下代码:

  • 一个:应授予外国代表机构成员及其随行家属和仆人。
  • B1:适用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各部委、部级机构、政府所属机构、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及中央机构工作的外国人的群众组织。
  • B2:应授予在已获得越南国家主管机构许可的投资项目中工作的外国人。
  • B3:应授予在越南企业工作的外国人。
  • B4:应授予在外国经济、文化或其他专业组织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越南的非政府组织。
  • C:应授予因其他目的在越南临时居留的外国人。

(来源: 联合通告No.04/2002/TTLT/BCA-BNG 2002 年 1 月 29 日颁布的指导执行 2001 年 5 月 28 日第 21/2001/ND-CP 号政府法令,详细说明了 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及居留条例 – 外交部、公安部颁发)

如需该通告的完整版本,请在此处下载: 联合通告第 04/2002/TTLT/BCA-BNG。

提交于: 越南签证指南